《德茂源平台规则总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商家入驻
第三章 商品管理
3.1 违禁商品及信息管理
第四章 保证金管理
第五章 交易与结算
5.1 结算周期规则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申诉
6.1 违规处理
6.2 违规申诉
第七章 终止合作
第八章 生态治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德茂源平台所有商家,旨在规范商家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平台健康有序发展。商家可根据业务需求选择经营模式,通过德茂源平台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第二条 为构建平等、开放、透明的平台生态环境,根据《德茂源商家入驻协议》等商家与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特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平台有权依据相应规则酌情处理,但平台的处理不免除商家因违法、违约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商家入驻
第四条 用户应严格遵守德茂源平台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用户名、昵称、头像等选择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或涉嫌侵犯他人权利的信息。
第五条 用户申请入驻德茂源平台成为商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德茂源商家入驻协议》;
(二)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属于纸行业与其衍生行业,及平台对商品质量的要求;
(三)有效签署《德茂源商家入驻协议》等相关服务协议,并承诺遵守平台全部规则;
(四)已开通平台指定结算账户,并以该账户作为唯一结算账户(特殊类型商家除外);
(五)按照开通类目的资费标准缴纳各项费用,具体标准详见《德茂源保证金管理规则》;
(六)满足平台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商品管理
3.1 违禁商品及信息管理
第六条 商家应保证在德茂源平台售卖的商品为正品或非侵权商品,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协议及《德茂源平台违禁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规定的禁止发布的商品、信息。
第七条 商家应按照平台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确保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商家的基本义务。商家应对所发布商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第四章 保证金管理
第九条 商家应遵守《德茂源平台保证金管理规则》,及时缴存及补缴保证金。保证金用于保障商家履行平台规则及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约定。
第十条 保证金缴存标准、补缴条件及退还规则等详见《德茂源平台保证金管理规则》。
第五章 交易与结算
5.1 结算周期规则
第十一条 平台结算周期为订单完成后第7日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结算周期规则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并向商家公示。
第六章 违规处理与申诉
6.1 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商家发生违规行为的,平台将基于法律法规、协议及规则的约定、消费者和商家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平台记录的相关信息等做出判断,并依据相关规则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平台根据商家不同的违规行为区分违规类型和场景,单场景内根据商家违规行为、违规次数等条件的不同,总体划分“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三个违规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6.2 违规申诉
第十五条 商家对违规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被违规处理之时起七日内(平台审核时间除外)通过商家后台提交违规申诉申请,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具体规定请参照《德茂源平台违规申诉管理规则》。
第十六条 平台在收到商家申诉后,将审核申诉材料并反馈处理结果。申诉成功的,对应的违规处理不成立;申诉不成功的,对应的违规处理成立。
第七章 终止合作
第十七条 店铺服务期届满,商家未完成续签或提前关店的,视为商家主动终止合作。保证金按约定退还,商家应依法依规提前30日进行关店公示。
第十八条 若商家发生恶意竞争、影响消费者权益、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等行为,平台有权进行清退,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生态治理
第十九条 为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维持生态正常运营秩序,平台有权对商家违规行为采取警告、违规公示、商品下架、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参加营销活动、店铺屏蔽、关闭店铺等治理措施。具体措施详见《德茂源平台违禁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 商家应根据协议、规则约定缴纳及补足保证金。若保证金余额不足或被平台通知需要增加保证金时,商家未按约定期限缴纳或补足的,平台有权视违约情况采取措施,直至商家足额缴纳为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后商家在平台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
第二十二条 平台可根据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规则,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商家应定期关注平台公告,若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则视为同意修订后的规则内容。
第二十三条 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平台有权酌情处理,但平台的处理不免除商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上《德茂源平台规则总则》结合了平台运营实际与法律法规要求,旨在为商家提供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交易环境。商家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及平台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平台健康生态。
《德茂源平台发布违禁商品
及信息管理规范》
一、总则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德茂源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的商品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商城秩序,保障消费者及商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平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本平台发布纸行业及其衍生行业相关产品的商家。
二、违禁商品及信息定义及违规处理标准
除上述情形外,如符合以下场景,将同样视为特别严重违规:
a.因履约问题导致批量买家退款、投诉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b.引发舆情或政府部门曝光,给德茂源网络平台造成不良影响的;
c.行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如造成会员或买家产生严重财产损失等);
d.平台认为足以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e.以不正当的方式大量获取或使用德茂源网络平台,对德茂源网络平台管理或治理市场造成严重干扰,对商家正常经营造成大量或严重影响的情形。
三、累计扣分处罚
60分累计扣分处罚方式:
当累计扣分达到处罚节点,会有以下相应处罚
四、附则
1、规则解释
本规范由本平台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平台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规则修订
本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法律法规变化,对本规范进行修订,并在平台上公示。商家应定期关注平台公告,若商家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则视为同意修订后的规范内容。
3、生效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寄递物品管理规则》
第一章 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及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和使用寄递服务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禁止进出境物品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禁止寄递物品(以下简称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
(二)危及寄递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类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具体禁寄物品详见附录《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第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寄递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寄递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依法对寄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查处违法收寄禁寄物品行为。
第五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寄物品的规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不得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条 寄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规定及相关指导目录。
第七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对禁寄物品的防范意识、辨识知识和处置能力。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 寄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依法当场验视用户交寄的物品是否属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进入寄递渠道。
第九条 寄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寄递企业应当制定禁寄物品处置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寄递过程中发现禁寄物品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寄递企业完成收寄后发现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停止发运,立即报告事发地邮政管理部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现各类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等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现各类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发现各类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疏散人员、隔离现场,同时视情况报告公安、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五)发现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公安、新闻出版等部门;
(六)发现各类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权等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七)发现各类禁止寄递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
(八)发现各类禁止进出境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海关、国家安全、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九)发现使用非机要渠道寄递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发现各类间谍专用器材或者疑似间谍专用器材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安全机关;
(十一)发现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应当依法报告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寄递企业发现禁寄物品的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视情况联合公安、国家安全、卫生防疫、海关、检验检疫、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野生动物行政主管等部门相互配合、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禁寄物品指导目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对及时发现、报告禁寄物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效避免、减少寄递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邮政管理等部门可依法给予表彰。
第十五条 寄递企业违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用户违反本规定,在邮件、快件内夹带禁寄物品,将禁寄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其他物品交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邮政局 2007 年 11 月 6 日发布的《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国邮发〔2007〕152 号)同时废止。
第二章 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 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 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 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三、爆炸物品
1. 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 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 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 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 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 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 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 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 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 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 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
3. 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 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 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十九、其他物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载明的物品和《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载明的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注:
1、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毁损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也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禁寄物品范围。本规定未涉及货物能否承运,需依照甲方最新收货标准,具体详询甲方合作经营网点,感谢您的支持!
2、乙方若违反规定寄递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违法寄递国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的物品,被查没、扣留或变更运输路线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货物的时效延误或者价值丧失等);同时,乙方知晓并认可甲方有权就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处以违约金处罚。具体详见《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协议》。
第三章 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协议书
甲方:(德邦)
乙方:(客户)
为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防止禁止寄递物品进入寄递渠道,妥善处置进入寄递渠道的违禁物品,维护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乙双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不时出台、修订或补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乙方交寄邮件(快件、快运)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承诺寄递的物品中不含以上《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物品。
四、乙方须如实申报货物内容,并准确填写托运人、收件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资料和采取绿色安全包装,甲方应该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件(快件、快运等)的重量、资费。
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 别、数量是否与寄递详情单填写的内容一致。甲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乙方交寄的物品按比例予以开箱验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要乙方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乙方有义务提供凭证原件,甲方核对无误后,予以收寄。乙方拒绝验视、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拒不提供相应书面凭证的,甲方可以拒绝收寄。
六、在已经收寄的物品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依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处理,可以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甲方有权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或限寄物品,以及需依法查处的禁寄或限寄物品之外的物品,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妥善处理。
七、乙方违反规定寄递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违法寄递国家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被查没、扣留或变更运输路线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其他货物时效延误或者价值丧失等)。
八、乙方明确清楚地知晓:其托运货物本身性质属于易损易碎/易泄露/易腐蚀/易燃类等物品,承运风险高于一般货物,而甲方收取的费用相对于所承担的风险明显不对等,若乙方交寄的物品发生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消防安全等异常事件,由此给甲方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由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因包装不合格或者实际货品与申报不符,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于 400 元/票的违约处罚,并可终止合作。
九、乙方知晓并同意,在乙方交寄的物品发生消防安全等异常事件后,指定由甲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公估机构对异常原因、造成的损失等相关事宜予以调查和认定(不论乙方是否参与)。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若乙方未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提供的,本协议自动作废,以后乙方交寄的所有物品都必须严格按照实名寄递的要求出具相应的证照、逐一开箱验货验视后方可寄递。
十一、乙方寄递物品及寄件人姓名规范填写申明:以后乙方所寄物品填写的规范名称为物品的准确品名(乙方其他个人所寄物品应填写真实姓名);乙方所寄物品为液体、粉末或其他可疑物品时,需提交权威机构检测证明;乙方寄递物品非事先声明产品与未规范填写规范名称的,在收寄、转运、派送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扣押查处,导致寄递延误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甲方查实也可以不予收寄。
十二、针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物品,甲方将参考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并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处理。
《德茂源平台保证金管理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德茂源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商家保证金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及商家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城正常运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平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平台内所有入驻商家。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保证金定义
保证金是指商家为保证其在本平台的合法经营,履行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遵守平台规则及与本平台签署的相关协议,而向本平台缴纳的资金。保证金包括基础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及临时保证金,用于对买家进行赔付、支付违约金或履行其他商家应尽义务。
第四条 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保证金总额减去已赔付金额、已标识的暂扣金额等之后的剩余金额。
第三章 保证金缴存
第五条 保证金缴纳方式
商家应根据本平台规则缴纳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具体缴纳方式以本平台公告或系统提示为准。
第六条 基础保证金
定义:基础保证金是商家入驻本平台时,为保证平台规则和双方签署协议的履行,以及担保商品和服务质量而缴纳的款项。
缴纳标准:根据商家经营类目及风险评估情况,基础保证金分为不同档次,具体标准如下:
低风险类目(如办公用纸、生活用纸等):¥2,000
中风险类目(如特种纸、包装纸等):¥5,000
高风险类目(如造纸设备、废纸回收等):¥8,000
商家入驻时仅需缴纳对应类目的基础保证金金额。经营过程中,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风险评估,可能需补缴保证金。
第七条 风险保证金
定义:风险保证金是商家在经营期间,因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消费者投诉等风险而额外缴纳的保证金。
缴纳标准:根据商家违规记录、消费者投诉情况、商品质量等因素综合评估,具体额度以商家后台相应页面提示为准。
第四章 保证金调整与补缴
第九条 保证金调整
新增经营类目:商家新增经营类目时,需根据新类目的保证金标准补缴差额部分。
成交金额变动:根据商家过去一个月的成交金额,本平台有权调整商家保证金的应缴金额。
风险评估调整:根据商家违规记录、消费者投诉情况等因素,本平台有权提高商家保证金的缴纳金额。
第十条 保证金补缴
补缴通知:当商家保证金余额低于应缴标准时,本平台将通过系统消息、邮件等方式通知商家补缴。
补缴期限:商家应在收到补缴通知后5个自然日内完成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本平台将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货款提现、限制发布新品、店铺搜索推荐降权等。
补缴方式:商家可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式进行补缴。
第五章 保证金扣除
第十一条 保证金扣除情形
具体标准请查阅《德茂源平台发布违禁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
第六章 保证金退还
第十二条 退还条件
一、经营中退保证金: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退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1、所有售后、纠纷、赔付均处理完毕;
2、上一自然年无待核销的权益发票、无倒挂欠款、无在途的风险保证金单据;
3、退款账户状态无异常。
二、退店后退保证金:商家退店后,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全额退还保证金:
1、所有订单履约完结,所有售后、纠纷、赔付处理完毕;
2、无未完成的结算单、收付费单、账单等单据;
3、退款账户状态无异常;
4、所有销售类目质保期均届满。
第十三条 退还流程
申请:商家可通过商家后台提交保证金退还申请。
审核:本平台将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商家。
退还:审核通过后,本平台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余额退还至商家指定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本平台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平台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规则修订
本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法律法规变化,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在平台上公示。商家应定期关注平台公告,若商家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则视为同意修订后的规则内容。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德茂源平台违规申诉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德茂源平台(以下简称“本平台”)商家的违规申诉行为,保障商家合法权益,提升申诉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平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平台内所有入驻商家在遭遇违规处理后的申诉行为。
第二章 违规申诉流程
第三条 申诉渠道
商家可通过本平台提供的商户后台-客服中心-提交问题模块进行违规申诉。
第四条 申诉时限
商家在收到违规处理通知后,需在7个自然日内对违规处理进行确认或发起违规申诉。逾期未进行操作的,视为商家认可违规处理,违规处理将自动生效。
对于特殊情况,本平台可视情况适当延长申诉时限,但需商家提前向本平台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同意。
第五条 申诉步骤
登录商户后台:商家使用账号密码登录本平台商户后台。
进入客服中心:在商户后台首页,点击“客服中心”进入相关页面。
选择违规申诉:在客服中心页面,选择“提交问题”模块。
填写申诉信息:根据页面提示,填写违规类型、申诉理由等基本信息。
上传申诉材料:按照要求上传与申诉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第三章)。
提交申诉: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完成申诉流程。
第六条 申诉处理
本平台在收到商家申诉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商家反馈处理结果。
若申诉成功,对应的违规处理将不成立,本平台将撤销相关处罚措施。
若申诉不成功,对应的违规处理将成立,商家需接受相应处罚。
第三章 申诉材料
第七条 申诉材料要求
商家在进行违规申诉时,需按照本平台要求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能够直接证明商家未违规或违规情节轻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聊天记录:与消费者的沟通记录,证明商家已履行服务承诺或消费者存在不当行为。
交易凭证:订单详情、支付记录、物流信息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商家已按约定履行义务。
商品信息:商品详情页截图、商品检测报告等,证明商品质量符合标准或未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方证据:如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官方文件;如涉及消费者恶意投诉,可提供消费者过往投诉记录、评价记录等。
其他证明材料:根据具体违规类型,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材料格式与大小
申诉材料应为电子版,支持JPG、PNG、PDF等常见格式。
如需上传多个文件,可分多次上传或压缩后上传。
第九条 材料真实性
商家应保证所提供的申诉材料真实有效,不得伪造、篡改或提供虚假信息。如发现商家提供虚假材料,本平台将按照相关规则对商家进行严肃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本平台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平台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规则修订
本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法律法规变化,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在平台上公示。商家应定期关注平台公告,若商家继续使用平台服务,则视为同意修订后的规则内容。
第十二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德茂源平台结算周期规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德茂源平台商家清晰了解交易订单的结算周期,特制定并公示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入驻德茂源平台的所有商家。
第二章 结算周期说明
第三条 若店铺处于正式运营阶段,结算周期如下:
结算周期为订单完成后第7日进行结算。
第四条 如某店铺被识别为风险商家可能会单独调整为延迟结算,具体结算时间以账单查询页面显示为准。
第五条 如商家存在售后服务单且被识别为存在一定风险,则该订单的货款会结算暂停,待售后服务单完成后进行结算。
第六条 遇到超过3个自然日的法定假日,如五一、十一、春节等假期,结算时间会延后至假期结束后首个工作日进行结算,具体时间以平台公告为准。
第七条 如特殊业务有特定的结算周期,则以其相应的规则/公告展示为准。
第八条 德茂源平台可根据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规则并向商家公示。
第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